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设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02 15:02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组织人事科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各区县住建、城管、房管部门,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土处、黄山高新区管委会住建局、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规建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24571号)、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黄人社秘〔2024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4年度建设工程中、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申报黄山市建设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省住建厅、省人社厅《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规定的适用范围、基本条件、资格及能力业绩条件等要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职称评审。

二、有关要求

(一)准确把握申报相关要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应在符合申报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函〔2021〕288号、建人函〔2022〕504号)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照《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业绩材料申报参考指引》、《建设工程项目规模认定参考标准》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建设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26号)要求进行申报。如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调整,按最新文件执行。

(二)关于任职、聘任和考核年限计算。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聘任年限均按周年计算,今年的申报人员,时间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年度,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三)关于取得职业资格人员申报职称。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7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应职业资格且被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可按对应的相应专业和层级职称,持证书直接申报。

(四)严格执行诚信承诺制度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材料真实可靠。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3年。

(五)认真落实逐级审核工作责任制。申报人及所在用人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申报的材料、证书要严格审查,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各级审核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担当,严格落实审核责任,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核”的要求,对照标准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核关,并主动报请纪检部门全程监督。

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申报材料审查确认后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具体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人身份、年龄、学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业绩和考核情况等关键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凡未按要求公示的,一律不予受理。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应严肃对待,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

(六)禁止多头申报。根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等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对在同一年度多头申报职称资格的,按照规定予以取消申报资格。

三、申报程序

    2024年全市建设工程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部分纸质材料线下报送,按照隶属关系管理原则逐级进行审核、申报。

(一)申报网址

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s://hrss.ah.gov.cn/,点击“专题专栏”中“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职称平台”),选择“职称申报”,跳转至登录页面,或直接访问:http://117.68.7.48:8001/#/homepage,进行申报。

申报人可结合本人所从事专业及业绩等情况,选择2024年-黄山市建设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

即日起,申报人和用人单位可登录职称平台进行个人信息及业绩库的填报和审核。

(二)信息填报

申报人要严格按照平台提示说明和文件要求,如实、逐项填报各项信息并扫描上传继续教育证书、论文论著、业绩、资历、考核表等材料(原则上应原件扫描上传,如需上传复印件需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务必确保所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可读,无图片颠倒、字迹模糊等情形。

1.工作业绩,应是申报人任现职期间(以近5年为主)完成的,要突出专业性、代表性,应与申报专业及本人从事的建设工程技术岗位工作及职责相关。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完成的表彰奖励、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等,申报人应提供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的相关证明材料。

2.论文著作,应是申报人任现职期间(以近5年为主)发表的,今年申报的论文不要求三网检索,但应确保期刊的真实性和论文水平。在职称平台中上传期刊或著作的封面、目录、双刊号或标准书号的印刷页、正文、参与编写章节全文的有关证明材料等(目录部分请对本人论文或编著章节作明显标注)。可上传权威机构的检测查重报告,并对报告中本人姓名、查重率等关键信息作明显标注。全外文版论文、著作,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稿。

申报工程师应独立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3篇;或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

学术论文1篇。

申报助理工程师应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总结2篇。

申报技术员应独立撰写一定水平的技术报告或技术总结1篇。

3.聘书(或聘文),应上传申报人最近一个任职周期的;破格申报及申请转评人员按实际受聘情况提供;聘书应聘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已转评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4.继续教育情况,应上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有关页面(每页均需有本人签名),包括姓名页、继续教育登记页、验证登记页及相对应的学时结业证书。

(三)审核程序

1.用人单位审查:用人单位在线审查申报人材料,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经负责人签字的《单位公示证明》等材料。

2.逐级审核:各区县、人社按照职责权限,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相关证件进行逐级审核。各区县住建、人社线上审核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

(四)网上申报及审核时间

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查时间为2024年9月5日至9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纸质申报材料

1.需报送的纸质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可在单位审核通过后,在职称申报平台导出、打印。评审通过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退回,由申报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

2)《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或《非在编人员证明》(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交)。

3)《委托评审函》(含委托评审人员名单)1份。由各县、区人社局,市直主管部门出具。

4)破格申报人员,报送《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1份及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业绩原件。

2.纸质材料报送

    申报人完成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审查通过后,按下列程序将纸质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审核。报送时间:2024年11月4日—11月8日。

    各区(县)申报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先到区(县)住建局审核材料、区(县)人社局开具委托评审函至市人社局。纸质材料送市住建局组织人事科审核。

    市直有关单位申报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先到所属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开具委托评审函至市人社局,纸质材料送市住建局组织人事科审核。

    市直无主管部门的建设行业各企业、市住建局局属单位申报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到市住建局组织人事科审核材料开具委托评审函至市人社局。

因材料不完整、不规范被告知需补正材料的,申报人应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评审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评审费收费标准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以上费用报送纸质材料时缴纳。

纸质材料受理地点:市住建局13楼组织人事科联系电话:2333651

    附件:1.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2.单位公示证明

  3.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4.《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

  5.《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1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docx

附件2 单位公示证明.doc

附件3 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docx

附件4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doc

附件5: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函〔2021〕288号).docx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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