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立法工作,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我局牵头起草了《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9月13日起至10月13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000,地址:屯溪区黄山东路93号7楼,收件人: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科。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jwczk2013@126.com。
三、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表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联系电话:0559-2353246。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附件:1.《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附件1
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农村垃圾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农村企业和作坊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建筑垃圾、畜禽粪污等农村垃圾的治理活动。
工业固体废物、农药肥料包装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农村垃圾治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共同治理的原则,实行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履行农村垃圾治理监管职责,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垃圾治理主体责任,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县(区)人民政府为农村垃圾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垃圾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将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推动本村村民做好农村垃圾的分类、投放、清扫保洁、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县(区)住建部门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指导各县(区)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加强对县(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的管理,指导县(区)统筹推进村庄保洁、农房建筑垃圾管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对从生活垃圾中分出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商务部门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等设施建设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监管。
市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县(区)水利部门加强河湖管理,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加强水域、岸线卫生监管,维护河湖健康美丽。
市文旅部门负责指导县(区)文旅部门对农村景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加强农村景区和景区经营主体的环境卫生监管。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交通运输、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该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宣传引导,推动农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工作。
县(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对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进行监管考核,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城镇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地区转移开展监督管理,整治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的管理,落实村庄保洁、农房建筑垃圾管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给予支持。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整治,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对从生活垃圾中分出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县(区)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等设施建设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监管。
供销合作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等设施建设,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有效衔接。
县(区)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加强水域、岸线卫生监管,维护河湖健康美丽。
县(区)文旅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景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加强农村景区和景区经营主体的环境卫生监管。
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农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农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编制本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第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标准;
(二)交通便利,满足垃圾收运车辆通行要求;
(三)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逐步配置与农村垃圾治理需求相适应的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设施设备。
第九条 禁止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垃圾。
第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二)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第十一条 鼓励产生生活垃圾的村民、驻村单位和个人,按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由相关部门按照垃圾分类处置的工作职责,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禁止将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和建筑垃圾混合投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和混合处理,应当单独分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十四条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投放,或者向江河、湖泊、池塘、水库等水域投放。
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当采取圈养,保持村庄环境整洁,妥善处理畜禽养殖粪便。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
第十六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消纳能力,指导畜禽养殖散养户采取种养结合方式,通过堆沤肥还田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畜禽粪便。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
第十七条 在农村地区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禁止违反规定向农村地区转移堆弃城市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收运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上门收集处理或者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单独堆放。禁止将废弃大件家具等大件垃圾或者家庭建筑废弃料、装修废弃物投放到垃圾分类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第十九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企业对秸秆等进行饲料化、肥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押金返还、积分兑换、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地区开展休闲、娱乐等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到指定地点或者自行带走。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垃圾治理宣传教育,培育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养成共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良好习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处理等宣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垃圾治理考评制度,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对农村垃圾治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黄山市市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了《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今后5年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时期,要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美丽中国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央乡村振兴工作会议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法治方式加强农村垃圾治理,控制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彰显徽风皖韵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打造“全国最干净城市”工作常态长效,全面提升农村垃圾治理水平。以补短板强弱项、健全工作体系、构建长效机制为重点,落实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健全农村垃圾清扫收运处置体系,推动农村区域环境卫生水平提升,为农村地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依据
(一)起草过程
3月启动《办法》立法工作,4月2日印发了《〈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立法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办法》立法工作领导组、起草工作组及专家审查组。5月份完成了《办法》初稿,5月23日召开了《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会,会上征集了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集团等市直部门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32条,吸纳意见32条。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安徽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安徽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2024版》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号)
制定过程中参考了《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阜新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云浮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设二十七条。
1.第一条阐明了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
2.第二条说明了适用范围。
3.第三条说明了治理原则。
4.第四条对政府职责、部门职责、乡镇政府职责、村级职责进行了规范。
5.第五条对市县(区)相关部门相应职责进行了规范。
6.第六条对政府合理编制本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进行了规范。
7.第七条对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选址要求进行了规范。
8.第八条对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规范。
9.第九条对农村地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焚烧垃圾作出了规定。
10.第十条对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活动作出了相关规定。
11.第十一条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了规范。
12.第十二条对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与其它垃圾的混合处理作出了规定。
13.第十三条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14.第十四条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投放作出了规定。
15.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畜禽养殖粪便的处理进行了规范。
16.第十七条对农村地区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处置作出了规定。
17.第十八条对废弃的大件家具等大件垃圾或家庭建筑废弃料、装修废弃物的处理进行了规范。
18.第十九条对秸秆的处置作出了规定。
19.第二十条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的回收进行了规范。
20.第二十一条对农村地区开展休闲、娱乐等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作出了规定。
21.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加大公共宣传的相关内容。
22.第二十三条对投诉举报作出了规定。
23.第二十四条对政府考评制度和考核体系的建立提出要求。
24.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25.第二十六条说明了本《办法》不包含农村垃圾治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6.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本《办法》施行时间。
附件2.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4-10-14 12:022024年9月13日,我机关就关于征询公众对“黄山市全域农村垃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