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黄山市第八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95号提案的答复
李瑜娟、李海委员:
您在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出台物业公司减免空置住房物业费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物业服务基本内容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房屋和环境等进行日常维护的费用,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和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物业管理区办公所需的设备费用等。物业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提供的是整个小区的公共服务,即使部分业主未入住,但小区的安保、保洁、维护等工作依然在正常运转,物业公司服务成本支出依然产生。
二、国家、省级层面现行政策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二是《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三是经向市发委了解,关于政府出台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问题,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对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所有权等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问题研究中指出“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一律交纳物业费总额百分之七十的费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实践中比较难操作,容易引发纠纷,地方性法规对此不宜直接作出规定”“关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费交纳比例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纠正”。
三、我市现行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
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据此,我市空置房需缴纳物业费。
空置房屋业主虽然未实际入住,但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对您提出关于按一定比例减免未装修入住毛坯房物业费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明确了意见,对少数地方空置房优惠政策缺乏上位法依据,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建议,希望您多关注,多支持我们的工作,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我们工作更好的开展。
办复类别:C类
联系单位: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电话:2587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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