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769/202303-00036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3-03-14
发布机构: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03-21
生效日期: 2023-03-14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涉企、信用信息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黄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3-03-21 10:48 信息来源: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土处、黄山高新区管委会住建局、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规建局,各区县住建、城管、房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黄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黄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

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黄山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公开、应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主体在行业行为中遵法守信、履职尽责、奉献社会等情况的记录。

本细则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行业从业的企业。

第四条 涉企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及时、准确;

(二)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

(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善信用制度体系。根据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关信用管理法规政策,建立、修订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相关行业如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信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分领域、分行业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建设运行信用平台。加强黄山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物业管理平台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推进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对接。

(三)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按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要求,及时、准确、全量归集信用信息;加大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探索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用管理。按照零瞒报、零迟报、全合规要求,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公示”;推动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四)加强信用监管应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虚假承诺和未兑现承诺的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开展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及时推送“信用黄山”或黄山市建筑行业信用监管系统等平台;以“信用黄山”或黄山市建筑行业信用监管系统等平台共享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参考,对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五)规范实施失信惩戒。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资金安排、评先评优、公共服务等事项中查询使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规范实施失信惩戒,实施结果和典型案例按流程实时反馈“信用黄山”平台。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等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完成信用修复,确保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数量占存续企业数量比例低于1%;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完成信用修复。

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执行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及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二)在涉企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交换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

(三)按照行业分级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

(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身份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业绩信息、人员信息等。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行业信用主体在从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及参与建设领域其他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或经市住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行业信用主体从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及参与建设领域其他活动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按照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行业类别制定的信用行为范围目录进行记录。

第七条 基本信息归集和记录:

(一)本市企业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归集和记录;

(二)外地市企业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归集和记录。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归集和记录:

(一)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的,在决定正式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由作出决定的部门记录;

(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良好行为信息,由行业信用主体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予以记录。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下列渠道归集:

(一)对行业信用主体实施的日常监督;

(二)依法进行的执法检查;

(三)对行业信用主体违法事项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曝光事项的核实;

(四)相关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推送各部门共享的信用信息。

(五)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记录,无规定时限的在7个工作日内记录。

第十条 信用信息记录时,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实:

(一)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

(二)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登记或者备案文书;

(三)表彰、奖励、授予称号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书面决定(文件)。

第十一条 涉企信用信息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涉企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交换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依法需要向社会公示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不再对外公示。表彰奖励等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三条 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信用主体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原信用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规定时限的,自被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信用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公示信息错误的,原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当立即在本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后的数据及时推送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

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异议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三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类别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根据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行业信用分级评价标准和实际需要,再对归集的涉企业信息进一步分析生成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遵循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十五条  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政策支持、评优表彰以及行政处罚裁量等日常管理工作中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投标、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依法对守信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以企业自治为主,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核查,以及按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专项整治外,不主动实施行政检查;

(二)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情况可实行书面检查;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且未对社会、人身造成危害的行为,加强行政指导,不予行政处罚;

(四)在行政许可、资金监管、各类保证金缴纳等工作中,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五)在政府组织的各类招投标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六)国家和本省、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依法对警示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实施行政许可中予以限制,在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方可办理;

(二)强化检查监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国家和本省、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依法对失信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

(二)在政府组织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招投标活动中,作相应限制;

(三)在日常监管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国家和本省、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专项整治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加强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限制或禁止进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市场;

(三)限制或禁止进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行业;

(四)限制或禁止相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企业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实施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依法被确定为严重失信的企业,应依法采取限制或禁入措施,包括行政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对依法确定为严重失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依法采取限制或禁入措施,包括行政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在履行行政处罚、整改失信行为后,且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门户网站已满最短公示期,或者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以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及时核实行政处罚履行及整改落实情况,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意见,可以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规定从本部门网站撤下行政处罚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本级信用门户网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对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工作推进缓慢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于存在采集虚假或瞒报信用信息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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