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8769/202301-00035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3-01-12
发布机构: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01-1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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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黄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住房保障科 发布时间:2023-01-12 17:08 信息来源: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关于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其中明确要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大力发展租赁住房。

2020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要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

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发布,要求各地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同时提出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2021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发布,提出到2025年,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阜阳、六安等6市明确为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并明确要求:全省各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制定项目认定程序,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推动项目尽快落地。”

2022年7月《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黄政办秘〔2022〕27号)出台,提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黄山市“十四五”期间有1025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省政府发展计划。

二、起草过程

2022年9月25日市住建局发函至各相关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满反馈意见均为无意见。

2022年11月29日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张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出《黄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暂行办法》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关于对象标准、引导多方参与等基础制度的规定,未见悖法事项。

2022年12月29日至1月5日在市住建局网站公示1周无意见。2022年1月9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黄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黄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暂行办法》部分

(一)总则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法律法规依据,项目界定,项目认定范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存量闲置房屋建设、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等,部门工作职责

(二)认定条件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对象标准、规模标准、建设标准、运营标准等

(三)认定流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实行“先申请认定,后纳入计划”的工作机制认定书申请流程:申请项目向区县住建、房管部门申请区县资规、住建等多部门联合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报送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不符合退件)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核发项目认定书并报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抄送提供优惠政策相关部门申请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国家补助资金。

黄山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发放。

(四)监督管理各区县住建、房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展督查,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情形1.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申请人提出退出申请;2.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特殊原因,申请人提出退出申请;3.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被要求退出。其中: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含);存量闲置房屋改建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含)。

退出流程:项目申请(或被要求)区县住建、房管部门审查核实原承担租赁关系是否履行(不符合退回整改)报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审查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给予注销/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并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该项目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五)承租人的入住与退出。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方承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退出情形等。

附则如国家或省级出台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我市遵照执行。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细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程序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实施范围

黄山市行政范围。

五、下一步打算

1.印发《黄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暂行办法》至各区县人民政府。

2.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力度。

六、关键词

1.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2.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途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存量闲置房屋建设;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

七、解读部门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部门: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咨询电话:0559-251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