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6号)文件要求,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起草过程
为了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 2018年,我局着手垃圾分类工作调研。2018年5月、8月、11月分别派人赴深圳、合肥、江西宜春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调研。2019年2月,按《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要求,市住建局成立了《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小组,启动起草工作。4月,在充分调研并修改了八稿的基础上形成了《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就“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各区县、市直部门和广大公众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委托各区县住建局(城管局)在各区县召开征求意见会。5月上旬,市住建局召集召开了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会,再次征求意见。5月中旬市住建局会同市司法局赴江西宜春市、本省铜陵市学习考察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5月下旬,市住建局召开局务会进行研究,并报市政法委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6月初,通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后,送市司法局法制审核。6月中旬,市司法局分别召开了市直部门意见会和屯溪区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征求意见会,再次广泛征求意见。7月初,市司法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就农村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讨论修改。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8月8日,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8月30日发布《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19〕18号)。
三、工作目标
广泛动员全市人民,培养生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推动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实现全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四、对象范围
《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活动,同时《办法》规定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重点内容
《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共二十九条,重点内容:一是明确垃圾分类方法及定义,我市垃圾实行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二是明确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职责:明确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村(居)民委员会、物业委员会及小区物业企业的职责。三是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四是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应遵守的规定:1.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进行规定;2.对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和如何分类投放提出要求,以及禁止混入生活垃圾的投放规定; 3.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设定行政许可条件,并提出要求。五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六、创新举措
一是结合我市实际,生活垃圾分类方法采用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二是鼓励支持在农村开展“生态美超市”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根据《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和《黄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计划在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全市城乡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八、关键词解释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餐厨垃圾(易腐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需要专门处置的物质,包括废电池(充电、扣式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