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黄山市发展绿色建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和国家对绿色建筑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深改委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省人大发布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确定了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发展装配式建筑等系列要求,指明了绿色建筑发展方向,将绿色建筑发展水平纳入了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能耗双控”等考核指标体系。
为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要求,规范我市绿色建筑管理,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政策保障,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汲取我市和其他城市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黄山市发展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二、起草意义
绿色建筑通过科学的整体设计,集成绿色配置、自然通风、自然采光、低能耗围护结构、太阳能利用、地热利用、绿色建材和智能控制等高新技术,可有效降低建筑的能源和资源消耗,降低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让城市功能朝着美好人居环境的目标发展,充分展示人文与建筑、环境与科技的和谐统一。发展绿色建筑是实现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丰富、完善更新、拓展传统建筑学学科的内容的需要。
三、起草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2、《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4、安徽省住建厅、发改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科[2020]60号)。
四、起草过程
按照《2022年黄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我局经充分调研,于3月上旬起草了《黄山市发展绿色建筑管理办法》,3月中旬征求了局各科室和局属单位意见,3月28日发函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意见,4月15日至5月15日网上征集了社会意见;5月9日法律顾问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5月17日局法规科出具了合法性意见;6月2日再次征求了相关市直单位意见,并按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13日通过市政法委风险评估备案;7月29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8月15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7日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稳步提升,建筑用能结构逐步优化,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为城乡建设领域2030年前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六、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39条。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职责、保障机制。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和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管理规定。明确绿色建筑发展要求,要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和运行。明确了一星、二星绿色建筑的范围,鼓励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新建工业建筑、农村集中居住点农民自建房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并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装配式建造、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能耗监测、绿色建材应用、既有建筑改造提出要求。
第三章规划管理。明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编制要求,要求项目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方案和土地出让时,应当体现绿色建筑发展要求。
第四章建设管理。明确了项目监督管理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竣工验收、住宅交付使用各环节要求,强化绿色建筑项目闭合管理,确保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到位。
第五章运行管理。明确了绿色建筑交付条件、运行单位主体责任、运行维护服务、建筑能耗管理、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检验的要求,强调绿色建筑运行管理,保障绿色建筑正常运行。
第六章激励和约束。鼓励从产业政策、项目落地方面研究制定税费优惠、容积率奖励、财政资金、公积金贷款、绿色金融等激励政策,引导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施行后,《关于印发黄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秘[2011]65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秘[2011]66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办秘[2016]62号)同时废止。
七、关键词解释
1、绿色建筑:在全寿命期间,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2、绿色建筑等级:根据现行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筑划分应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3、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八、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人:吴继红;职务:市建管处节能科负责人;咨询电话:0559-2356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