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黄政办秘〔2019〕4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9年9月1日施行, 《实施办法》被列为2021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修订的必要性主要有:一是2019年黄山市人大常委会在对该办法进行审查时,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提出了“中标价”修改为“投标价”的建议;二是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采用“通报批评”的行业管理措施已经不妥;三是为了新形势下更好地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需要;四是《实施办法》2020年立法后评估报告明确了“适时组织修订”的建议。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5号)等。
三、修订过程
市住建局将《实施办法》修订作为2021年度重要工作实施。5月7日,组织专家对《实施办法》(修订初稿)进行了评审论证;根据专家意见,结合实际完成修改,于9月16日印发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网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致函向各区县住建局征求意见,截止10月19日,反馈意见5条,均无修改建议;征求意见后编制了修订送审稿,经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和局法律顾问审查,并通过了市司法局等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之后,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具体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实施办法》(修订)于2022年1月29日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月14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原《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9〕41 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针对全部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或以市本级政府资金为主的各类建设工程,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主,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按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二)职责分工
强调并明确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移送处置的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管理要求
明确工程设计、交易、施工、竣工结算四个阶段及全过程造价管理具体规定。主要是针对工程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中标价、施工合同价、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计量支付及工程价款结算、竣工结算等建设活动,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参建单位,尤其是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工程建设造价管理职责,严控工程造价变更。同时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整治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
(四)法律责任与责任追究
明确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追究处理。
对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工程造价超概算的,明确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五)其他
明确各区(县)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修订内容的说明
(一)对第十条进行了修改,内容表述基本与《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九条保持一致。
(二)将第十二条内容的“中标价”修改成“投标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意见》第十二条表述一致。
(三)删除了第二十三条的三款内容,增加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基本信息”,与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的意见》第二条表述一致。
(四)删除了第二十六条中的有关“黑名单”及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按规定备案进行处理的内容,进一步落实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依规加强造价咨询市场事中事后监管。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市住建局重点做好《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宣贯及实施工作,通过在政府网站公布内容及政策解读、深入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建设单位通过宣贯和政策解读等形式,并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该项制度政策的全面落实和有效执行。及时收集汇总梳理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
七、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人:汪兆年;职务:市造价站副站长;咨询电话:2351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