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领导解读】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和新城组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方案
制定依据:
为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试点先行”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2. 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3.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可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试点期间,对中心城区(屯溪组团和新城组团)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竣工验收正式投入使用后,依据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核,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
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
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二)协议公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社区居委会不予盖章备案。
(三)施工图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须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
(四)联合审查。
申请人应当向屯溪区住建委或市高新区住建局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 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 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4. 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
5. 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
6. 屯溪区住建委或市高新区住建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屯溪区住建委或市高新区住建局收到加装电梯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提请市住建局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加装电梯涉及强弱电、供水、燃气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五)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向市住建局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单位应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安装告知,并向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申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质量安全监督。
(六)竣工验收。
1. 工程验收。加装电梯相关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
2. 使用登记。申请人应依法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3. 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申请人应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