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黄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监督制度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2024-04-02 10:01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市建管处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各区县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土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建立黄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监督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分级分类标准

(一)分类标准

根据项目建筑类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新技术使用 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情况,将工地分为A、B、C、D四类,实行差别化、动态化管理,突出重点、提升效能。

A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建工程中:总建筑面积15000m²及以上,单体建筑面积10000 m²及以上,建筑高度50m及以上的项目;

B类项目: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使用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且尚未制定国标、行标、地标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C类项目: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 m²,建筑高度大于24m, 存在未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使用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且尚未制定国标、行标、地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D类项目: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m²,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无基坑及地下室工程,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未使用可能影响生产安全且尚未制定国标、行标、地标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A、B类项目满足其中任意一条风险因素的,即为A或B类项目;C、D类项目中同时满足所有风险因素即为对应的项目等级;

(二)分级标准

1.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市级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对A、B类项目重点监管,加大监督频次、突出监督重点;对C、D类项目按要求实施监管。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辖区内的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对A、B类项目重点监管,加大监督频次、突出监督重点;对C、D类项目按要求实施监管。

3.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配备专业力量,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具体开展对辖区内所有受监项目的日常检查,加强工地现场巡查抽查。

4.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较多,或发生过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对项目实施提级监管(即由D类升至C类;C类升至B 类;B类升至A类),提级时间6个月。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再次发生一般事故的,直接提至A级监管,一直至项目结束。

5.市住建局对全市各区县住建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机构指导,结合各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分级分类监督情况,特别是A、B类项目巡查情况。

二、总体工作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各区县住建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分级分类原则。根据本文要求,各区县住建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梳理本级重点监管对象,切实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3.有机结合原则。以日常检查为主,适时安排随机抽查、 联合检查。各区县住建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执法权限,根据项目分类特点,结合检查形式,编制并执行监督检查计划,解决突出问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质量安全监督分级分类管理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强化基层基础、实施依法治安的重要举措。各区县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健全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二)规范流程,严格执法。严格依照建筑施工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地现场及相关责任主体, 必须依法采取停工整改、约谈预警、信用扣分、移交处罚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动态监管,形成合力。各区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定期收集、汇总属地建筑工程项目分级监管信息,建立本级项目分类数据库,结合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监管级别,实施差异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