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07 17:50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市建管处、市质监站、建管科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各区县住建局,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土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有效预防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零事故、零伤亡”,现将有关质量安全监督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础工程施工阶段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可按基坑支护和土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阶段办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工。
(二)基坑支护和土方工程应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设计、咨询论证、施工、验收和监测等管理,确保基坑支护工程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毗邻建(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等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文件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四)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项施工方案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征得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同意。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测和巡视,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并采取措施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五)桩基工程应加强对钻孔深度、沉渣厚度、钻头直径、钢筋笼长度和直径等的平行检查记录、对钢筋笼焊接的旁站监督记录,以及相关影像资料。在桩基工程子分部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每个单位工程随机抽取桩基总数1%且不少于3根取芯抽检混凝土强度。
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一)建设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完工后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检测,未进行结构实体检测或经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二)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文件要求,将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设计、材料和施工措施落到位,有效解决裂缝、渗漏等通病问题。
(三)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坍落度检测和抗压、抗渗强度等见证取样检验制度,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等要求浇筑混凝土,浇筑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低标号混凝土串入高标号混凝土,确保各部位、构件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三宝、四口、五临边”要切实到位,作业层按规范设置防护栏杆,按要求设置层间防护,里排脚手架和墙体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网封闭。
(五)临时用电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TN-S”接零保护系统,开关箱应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设置,严禁使用花线,严禁电线、电缆直接铺设于地面,严禁电线、电缆在架体上穿过或架设在架体上无防护措施。
(六)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租赁、安装、检测、验收、维保、拆卸等程序进行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具、设备。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办理安装告知,经检测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实施。 
(七)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应的设计计算和审批,并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支模架立杆地基土层必须分层夯实,并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支模架地基承载力通过计算确定。支模架搭设完毕后,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形成验收记录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工序。
(八)外架搭设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相应的设计计算和审批,并严格按照专项方案予以实施。所有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必须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严禁使用树架及竹架。外用施工电梯处通道平台架应单独搭设,外脚手架转角处应采取增加立杆及刚性连接点等措施进行加强。首层脚手架必须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形成验收记录后,方能继续搭设,此后每搭设一层要共同验收一次并形成相关验收记录。
三、建筑节能等装饰装修施工阶段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工程质量要求,并按规定做好建筑节能施工记录。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规定,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应当拒绝施工,并及时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
(二)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做好记录。在墙体、屋面等部位施工时,监理工程师要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实施监理。对施工中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要立即下发监理通知单及时制止。
(三)对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的、未认真落实教育交底制度的、现场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的、高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的、高处作业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进行通报批评、曝光。
四、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住宅工程要将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检查重点。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检查。对没有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不能保证使用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检查,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在竣工验收时,应积极配合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做好内业资料检查和实地工程质量查验,对验收时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该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整改落实。
(三)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完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在竣工验收时,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平时旁站监理情况,做好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
(四)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以及工程存在有影响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等明显质量缺陷的应责令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有关各方停止竣工验收。
五、落实政府监管职责
(一)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首先要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投资主体,是工程建设的发起者和受益者,必须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从源头上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决不能因盲目赶抢工期、恶意压低造价、随意指定分包而放弃质量安全。其次要落实勘察、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工程检测等参建各方及项目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二)强化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采取飞检、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图纸审查、施工、工程检测、监理等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执法检查,重点加强涉及结构安全的预拌混凝土等主要原材料、构配件质量以及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持续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三)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加大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工程建设中危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依法移交城管部门处罚。
(四)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力度,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的“两场联动”,依托信用监管平台将评价成果应用于建筑市场的招投标和资质、资格审批,评优评先,进一步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意识,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质量安全管理优秀项目和企业的激励,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