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住建局关于实施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九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8 14:46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市建管处、市质监站、建管科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区县住建,黄山高新区建设环保局、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土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14号)等文件精神,从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着手,着力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监管共治机制,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九项措施”如下:

一、强化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禁违法违规发包工程、盲目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借优化设计名义降低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落实对业主的质量保修责任。 

(二)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完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落实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予签字不予验收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预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四)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二、落实分部验收监管责任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建筑节能三重要分部分项工程作为过程监督重点,将项目各责任主体负责人的验收评价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如实记录在案,对负责人没有参加验收或验收表态不明确的,一律视为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杜绝验收走过场。

三、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五方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对于以毛坯房为交付标准的,应公开钢筋、混凝土、保温、防水、门窗、给排水管材、电气管线等主要建筑材料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检测试验结果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综合验收情况等内容商品房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建设单位因故灭失时质量终身责任制承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业主开放日制度,邀请所有购房业主提前入户查验工程质量,参与主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提高业主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参与度

四、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监管重点检查监理单位隐蔽验收签字及时性、其对钻孔深度、沉渣厚度、钻头直径、钢筋笼长度和直径等的平行检查记录、对钢筋笼焊接的旁站监督记录,以及相关影像资料。在桩基工程子分部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每个单位工程随机抽取桩基总数1%且不少于3根取芯抽检混凝土强度

五、加强混凝土结构质量监管加强对同条件和拆模试块养护条件的监管,确保与现浇结构条件一致。如未留置同条件试块、拆模试块强度达不到要求或者没做拆模试块就拆除底模的,该批次混凝土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增加上部荷载继续施工。提高监督抽检频次每栋单体应随机抽取梁、柱及剪力墙至少各3个构件进行砼强度回弹检测每项工程至少随机抽检钢筋原材料不少于5个批次

六、强化防水和保温质量监管施工过程中遵守材料报验送检制度、隐蔽工程报验制度,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查验或查验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抽查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工作,确保先检后用;抽查防水保温材料复检报告、防水保温工程实体质量。防水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对房屋的屋面、厨房和卫生间的地面等部位实施48小时的蓄水试验,对外墙、门窗周边进行12小时淋水试验,并做好相关文字记录。

七、规范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完善建材产品质量追溯、风险预警、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响应处理机制,落实生产、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高钢筋、水泥、砂石、商品混凝土等主要建材的监督抽测频率,严厉打击检测弄虚作假行为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八、突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在业主开放日过程中,邀请前期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参加分户验收,对数据进行复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复核,具体为每栋低层住宅不少于1户、多层不少于3户、高层不少于6户。如抽查中发现分户验收数据作假,将责令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有住宅进行全数检查。

九、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是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质量检验关口,建设单位是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在竣工验收监督工作中,应认真核查参加验收的五方责任单位人员到场情况和资格情况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对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及参建各方验收意见发表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不执行竣工验收程序的、工程实体质量存在严重隐患的,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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