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4 15:37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市建管处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各区县住建局、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土处、黄山高新区管委会住建局、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1.办公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丁戊类厂房和仓库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

2.地下、半地下建筑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

4.建筑内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未设置使用燃气的公共厨房。

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建设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也可以按照正常手续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二、适用条件

1.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

2.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通过工程审批系统,报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住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备案凭证,抽查比例为10%。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建设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之日起1个月内,将消防查验报告、竣工图纸等材料报住建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住建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有关内容、流程、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检查前提供消防查验报告、竣工图纸等材料。

五、惩戒与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备案凭证,责令重新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调整为100%,并作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该建设单位不再适用于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1.故意拆分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规避正常验收或备案的;

2.告知承诺备案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

3.未能按时提供消防查验报告、竣工图纸等材料的;

4.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备案凭证撤销的,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对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国家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docx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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