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2 10:28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市造价站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各区县住建局,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土处、黄山高新区管委会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达到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采购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编制应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及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编制。

三、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编制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

四、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黄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实施。

中心城区(含屯溪区、黄山高新区)、黄山风景区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工作由市造价站负责。

其他建设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五、招标人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前做好招标准备工作,预留充足的招标时间,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期限,确保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的编制质量。

六、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核,对于投资较大、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核。专家组或者审核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编制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正完善,形成最终造价成果文件。

七、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实行网上备案。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登录“安徽省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系统”,根据系统设置,填报信息、上传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等资料。招标人对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上传的资料应使用本市、本省相关主管部门印发的示范文本,其中的工程造价计价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资料可参照承诺制办理,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图审合格证等可容缺办理。

八、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备案办理完成后,打印《安徽省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登记表》, 属于公开招标的,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进行项目登记时将《安徽省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登记表》作为附件上传;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在“徽采云”监管系统申报采购计划环节,将《安徽省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登记表》作为附件上传至系统。

九、已办理备案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均可通过“安徽省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系统”备案公开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十、建设工程已完成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其最高投标限价发生变动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重新办理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建设工程,其备案信息以重新办理的为准。

十一、各备案单位原则上按不超过2个工作日时限办理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对发现上传资料不全、明显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应一次性告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要求整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十二、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市造价站应对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能力、基本信息登记情况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执业行为予以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发包方式包括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EPC)项目。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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