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迎客松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高新区住建局、风景区规土处、中心城区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根据《黄山市建设工程“迎客松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 2022年度“迎客松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黄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且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由承建的施工企业自主申报,参建企业和监理单位可与施工企业一并申报。
申报的具体条件应符合《黄山市建设工程“迎客松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附件5)要求。
二、时间安排
1.推荐、申报:本通知发布至3月10日;
2.形式审查:2022年3月中旬;
3.现场复查:2022年3月下旬;
4.评审及发布:2022年4月底前。
三、相关事项
1. 各推荐单位应严格标准、优中选精。中心城区(含黄山高新区、黄山风景区)建设工程由申报企业报市建管处初审;区县建设工程报属地质监机构、住建局初审,徽派古建筑统一由市建筑业协会初审,各初审单位需对被评审项目进行排序,统一向市建管处推荐申报;本次获奖项目数量控制在50项左右,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申报。
2. 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应分别装订成册,申报表一式二份,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并附U盘(内含PDF格式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不返还。申报资料应按照《黄山市建设工程“迎客松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编制,内容真实、齐全、有效。申报资料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市建管处联系人:王璨,电话:0559-2353737、13705597267。
欢迎对市优工程推荐、复查等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站长办公室0559-2353140,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0559-2353312。
附件:1.“迎客松杯”奖工程申报表
2. 监理单位、参建单位申报表
3.“迎客松杯”奖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4.初审项目排序表
5. 黄山市建设工程“迎客松杯”奖(市优质工
程)评选办法
黄山市建筑管理处
2022年2月28日
抄送:市住建局
附件一:
“迎客松杯”奖工程申报表
(黄山市优质工程)
申报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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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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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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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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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简况及申报承诺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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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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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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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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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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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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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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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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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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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程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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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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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承诺 (以下为模板) 我公司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规范项目管理、加强过程控制,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质量管理水平。 根据《黄山市建设工程 “迎客松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等要求,经我公司自评,申报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现按程序予以申报,并承诺:对我公司所有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自愿放弃参评资格,并接受处理、承担责任。 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
申报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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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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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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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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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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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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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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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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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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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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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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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 |
土建: 安装: |
竣工决算 |
土建: 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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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获得何种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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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注:多个单位工程分别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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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部工程名称 |
所含子分部工程 |
所含分项工程 |
检验批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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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注:多个单位工程分别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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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结构(含节能)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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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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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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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与供暖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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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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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与空调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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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含防雷、消防)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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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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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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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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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质量保证措施应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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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质量问题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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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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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使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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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质监站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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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住建局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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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管处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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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二:
黄山市“迎客松杯”奖工程 监理单位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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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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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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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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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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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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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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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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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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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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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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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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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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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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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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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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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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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情况说明: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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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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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质监站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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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住建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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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管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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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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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迎客松杯”奖工程 参建单位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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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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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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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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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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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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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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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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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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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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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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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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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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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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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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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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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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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情况说明: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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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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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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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质监站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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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住建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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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管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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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三:
“迎客松杯”奖的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迎客松杯”奖申报表参照本通知附件填写,一式两份(单独装订)。
二、申报资料整套装订1份,编制总目录,并注明各种材料的份数,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
2.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3.本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4.本工程荣誉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5.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和质量评估报告;
6.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及主体结构施工过程原版彩色照片10张左右。
三、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附件4:
2022年度黄山市建设工程“迎客松杯”奖申报项目初审排序表
申报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序号 |
工程名称 |
申报单位 |
参建单位 |
监理单位 |
主要参建人员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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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不超过2人) |
施工单位(不超过7人) |
监理单位(不超过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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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黄山市建设工程
“迎客松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鼓励建筑业企业提高整体素质和质量管理水平,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争创质量好、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从而带动我市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山市建设工程“迎客松杯”奖(以下简称“迎客松杯”)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迎客松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境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迎客松杯”工程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开发企业组织建筑业企业共同申报。由黄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发布。
第三条:“迎客松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原则是优中选精,质量现场管理应达到市内一流水平。获奖工程的类别比例按上年度竣工工程比例掌握。
第四条:“迎客松杯”奖工程评审的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既要体现技术先进性和可行性,同时兼顾经济合理和我市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及发展情况。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申报评选“迎客松杯”的工程,应是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交通、邮电、水利、电力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单跨大于18米的工业建筑工程。
三、公共建筑、古建筑、园林建筑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700座以上的会堂(含体育馆、影剧院等);
(二)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单体公共建筑(实行装配式建筑、总承包方式的工程可调低到3000平方米以上);
(三)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公共建筑;
(四)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新建工程;
(五)投资规模400万以上的配套古建筑工程(指配建的亭、廊、水榭、马头墙等);
(六)投资200万元以上省保及以上的文物单体修缮工程;
(七)用地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建筑工程。
四、居住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或组团(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及道路、公建配套设施工程建设);
(二)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五、市政工程
(一)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排水(含泵站)、防洪工程以及小区室外绿化及道路、配套设施工程;
(二)日供水量1.4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
(三)日处理1.4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四)日处理垃圾7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场;
(五)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含园林绿化);
(六)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工程。
第六条:区县工程质量符合“迎客松杯”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申报推荐。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㈠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㈡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政策的工程;
㈢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
㈣已经参加过“迎客松杯”评选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㈤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㈥使用国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洁具和对环境有毒污染的工程;
㈦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
㈧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访事件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迎客松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现行建筑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已经制订了创优计划并在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四、工程由符合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五、工程的施工质量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了质量验收和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
六、按规定办理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达到本专业市内先进水平;
八、该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和市质量监督机构(专业工程经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推荐。
九、一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报“迎客松杯”奖。主要参建施工企业不得超过两个,监理单位为一个。
十、受到资质降低处罚或年检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迎客松杯”。
第九条:获得区(县)优质工程奖或市级及市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的项目,其工程质量达到市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的,评选时将优先推荐。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申报材料
第十条:“迎客松杯”奖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迎客松杯”奖申请表》(见附件一),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后,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二、推荐申报两项(含)以上工程时,应在本地区(部门)申报文件中说明推荐申报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迎客松杯”奖的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迎客松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
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五、评选为本区(县)范围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或专业范围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工程的证书复印件;
六、质量评估报告;
七、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及主体结构施工过程原版彩色照片10张左右。
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说明、文字及印章等必须清晰,申报资料应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
第五章 工程核查
第十二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授理后将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文有关规定,形成形式审查意见,形式审查通过后的工程,方可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现场复查组由4-7名不同专业、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现场复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的特点、难点,施工及质量保证措施,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验收情况及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三、听取使用单位(住宅工程要随机抽取5户以上住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四、查阅工程内业资料;
五、形成复查报告和相应记录表、排序表。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四条:经现场复查通过的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议、汇总,并根据形式审查和现场复查的结果确定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工程项目名单。
第十五条:“迎客松杯”奖的评审由“迎客松杯”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省质量技术专家库人员和邀请市内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和市住建局相关职能部门、建筑市场监管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不少于5名(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评审委员由市住建局核准,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在审阅申报材料及工程核查情况报告后,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工程方可报市住建局审定。
第七章 奖励
第十七条:对荣获“迎客松杯”奖工程的施工单位,授于“迎客松杯”奖和“迎客松杯”奖证书,并通报表彰,建设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予以适当奖励。获奖工程上可镶嵌“迎客松杯”统一标志;
第十八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迎客松杯”获奖工程资料的编篆归档工作,并组织宣传。
第八章 纪律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