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3-07-18 00:00 ] 至 [ 2023-08-17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修订了《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818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000,地址:屯溪区黄山东路93号5楼,收件人: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317428715@qq.com。

三、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联系电话:0559-2511424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一、《办法》制定背景

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2013228我市印发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132号)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市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工作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2018年以来,为加快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设,国务院和住建部要求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属地政府健全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度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扩大公租房保障覆盖面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范围

为贯彻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机制,根据《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政办20132)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住房保障科起草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40条,在保留原《暂行办法》准入条件和审核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工作各级职责;增加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内容。

(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各级职责。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补贴发放和社会管理等工作;各区县民政和人社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等相关工作;各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申请对象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二)明确保障方式及不得重复享受保障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推行“租补分离”政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鼓励申请家庭在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我市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三种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调整租金补贴发放时间及计划申报明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方式保障方式时,实行按季或半年计发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并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需求等情况,制定下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

 

 

附件:《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718 

 

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13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及后期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房租赁保障中心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备案、配租和后期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改、公安、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审计、统计、税务、金融、数据资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法院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补贴发放和社会管理等工作;各区县民政和人社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等相关工作;各区县街道(社区)、乡镇负责本辖区申请对象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基本住房需求、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条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黄山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由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保障房管理部门名下,由其进行管理。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本市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兼顾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企业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本地城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年限在2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

(三)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四)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具有全日制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城镇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

(四)申请人在城镇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六)申请人父母为当地城镇户口的,其父母必须符合有关住房困难标准,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七)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申请租赁补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就业地暂住证(居住证);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

(四)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聘用)合同;

(五)在申请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六)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  申请人应当根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统一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担保。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并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所有同住人员的身份信息。

第十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申请家庭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家庭人均年收入及家庭财产状况证明、现住房状况证明以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社区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社区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公示满7日后,每季度定期将申请、初审材料统一报送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  建立申请人收入和资产等状况集中审核机制。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请公安、民政、人社、税务、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数据资源局等部门,分别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和车辆、收入(财产)、社保、纳税、经营、住房公积金缴纳、房屋等状况,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户籍、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成员机动车辆情况;民政部门和街道(社区)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人社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查;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房屋登记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住房租金补助,数据资源局负责统筹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第十  集中,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或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按季度或半年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需求等情况,制定下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

各区县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 

 

轮候与配租

  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则上申请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住房;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二室一厅及以上户型住房。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十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十一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房屋区位、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一般控制在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60-80%。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凭租赁合同和发票提取本人以及共同租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二十  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承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二十  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所在小区进行统一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等其他日常管理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二十  承租人有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十一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  承租人有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  承租人有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3-08-18 10:04

    2023年7月17日,我机关就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全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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