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2-10-14 00:00 ] 至 [ 2022-11-13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增加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黄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1月13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000,地址:屯溪区黄山东路93号,收件人: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监督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黄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529872985@qq.com。

三、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联系电话:0559-2354611。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2022年10月14日

一、修订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户外广告规范和整治工作不断深入,现行的《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中一些规定已难以满足当前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在本次《黄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中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范,明确设置管理要求,强化了执法措施。

二、修订过程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黄政〔2021〕26号)要求,我局在2022年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起草过程中,我局先后组织人员到区县户外广告现场进行调研、赴杭州、合肥等城市学习先进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管理工作经验,于2022年9月1日完成修订稿初稿,9月7日,我们向部分区县城管局就条例修订稿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现在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相关政策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

3.《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 设置规划与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招牌设置管理、安全责任、附则六章,共计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户外广告范围

根据我市户外广告管理需要,《办法》第三条将户外广告和招牌纳入管理范畴,以归纳的方式定义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定义,统一规范了管理对象和范围。

(二)各部门管理职责

由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涉及到城市规划、市容市貌、道路交通安全、商品服务信息发布内容等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厘清各部门在设置许可方面的职责,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外立面预留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

(三)户外广告规划与规范

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要求对于避免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随意性、确保户外广告整体风格和谐、提升户外广告层次以及推进户外广告产业发展有着直接影响。为此,《办法》第二章规划与规范部分制定了编制规划、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四)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

明确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对户外广告的设置流程、要求、变更等作了具体规定。对招牌设施管理,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对招牌设置实行申请备案制管理,不纳入行政许可范畴。

(五)大型户外广告有偿使用管理

户外广告位是有限公共资源,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办法》第三章第九条明确了利用公共载体(含空间,下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方式有偿出让。城管部门是负责户外广告统一拍卖、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拍卖公共载体使用权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交财政。

(六)户外广告维护管理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技术规范,并确保美观安全。《办法》第五章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户外广告维护要求,重点包括户外广告设置人责任、安全监测和检查维护责任。

(七)法律责任

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规范广告设置,突出立法原则

在《办法》的体例设置上,不追求“一刀切”、“大而全”,本《办法》以规范设置和管理措施为主。

(二)坚持管理导向,强化协同意识

坚持管理导向是制定《办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通过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条件、达到全市户外广告规范管理目的,对违反本《办法》的户外广告采取限期整改、限期拆除等措施;本《办法》明确了政府管理职责,各单位、各部门强化协同意识,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管理好全市户外广告设施。

附件:《黄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

 

黄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和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安装、悬挂、张贴、放送、投映等方式设置文字、图像、电子光影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道路、广场、公交站牌、候车亭等市政设施;

(三)绿地、水域等公共空间;

(四)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或者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

(五)其他载体形式。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鼓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高新区)城管部门)依法做好本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和负责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办事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高新区)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者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城管部门并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幼儿园、学校、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五)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的;

(六)利用住宅建筑或者综合建筑住宅部分的;

(七)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等各类桥梁的;

(八)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

(九)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十)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纪念性建筑物与古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十一)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

(二)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

(三)采用手持标牌等方式流动展示广告。

第九条 利用公共载体(含空间,下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拍卖方案经城管部门审定后,由区县(高新区)城管部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拍卖。拍卖方案应当要求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通过拍卖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区县(高新区)城管部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用于宣传商品和服务的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非公共载体使用权证书;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办理的,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用于宣传自身商品和服务的其他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城管部门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审查批准或者通过拍卖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市城管部门应当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设施到期的处理方式等事项。

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四条  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征得城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向城管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五条  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零星印刷品广告,应当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居民区、小街小巷选择适当位置设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国家、省或者市统一安排的主题宣传、重要会展或者重大活动,在活动期间和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利用规范设立的建设工程围挡设施介绍本建设项目的。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城管部门取得设置技术要求。市城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主题宣传、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利用建设工程围挡设施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八条 拍卖公共载体使用权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交财政,用于支付拍卖成本、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拍卖和建造户外广告设施情况安排费用。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遵守公益广告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履行公益广告备案义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利用建设工程围挡设施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广告经营者应当在经同意和审批设置后90日内,自行或者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可以注销该广告设施设置。

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同意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的同意。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城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30日的,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应当到城管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城管部门应当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照规定配置照明;

(五)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

(六)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禁止设置下列情形的招牌:

(一)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

(三)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外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的。

 

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的,应当向辖区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辖区城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安全检测,建立完善台账记录,及时发现、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美观、牢固、安全。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维护责任:

(一)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时修缮、更新。

(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三)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四)定期进行检查,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立即自行整改。

(五)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当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有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拆除或整改,整改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予以拆除或更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由城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因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或者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城管部门举报。城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8日市政府发布的《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    号)同时废止。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11-15 11:06

2022年10月14日,我机关就关于《黄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共收到建议1条(“禁止设置高立柱形式的户外广告”),采纳1条。采纳原因为:我机关已经在《黄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的第八条第一款设置禁止设置高立柱形式的户外广告。  

市民反映的问题,我机关将高度重视,待《办法》施行后,我机关将依据《办法》加大对我市高立柱形式的户外广告的整治力度,提升我市广告品质,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高立柱形式的户外广告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