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发展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2-04-15 00:00 ] 至 [ 2022-05-15 00:00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我市绿色建筑的规范化管理,根据2022年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黄山市发展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5月15日前通过以下形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邮编:245000,地址:屯溪区黄山东路93号4楼,收件人:黄山市建筑管理处节能科。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2210612377@qq.com。

三、网站征集方式。在网站征集正文底部“发布意见”版块中直接留言。

联系电话:0559-2356975。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一、起草背景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绿色建筑发展作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深改委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省人大发布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提出了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发展装配式建筑等系列要求,确定了绿色建筑发展方向,将绿色建筑发展水平纳入了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能耗双控”等考核指标体系。

我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决策部署,2016年印发了《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我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随着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修订,省人大《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新要求,原来的实施意见已显滞后,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短板和弱项,工作推进的难度还比较大,为进一步落实发展要求,规范我市绿色建筑管理,有必要制定《办法》,明确我市建筑工程的绿色发展目标,落实各方主体的绿色发展责任,强化绿色建筑的全过程监管,完善绿色发展的支持政策,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办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汲取我市和其他城市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

二、起草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2、《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4、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

5、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15]159号)

6、省住建厅、省管局等6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77号)

7、国标《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三、起草过程

按照《2022年黄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我局经充分调研,于3月上旬起草了《黄山市发展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于3月中旬征求了局属科室和单位意见,于3月28日发函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

四、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7章40条。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和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活动包括民用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过程,以及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

二是明确管理职责。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三是明确绿色建筑发展要求。我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和运行。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达到二星级规模要求的标志性建筑和重点项目应当按照三星级设计建造。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或建筑群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设计建造,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可以按照基本级设计建造。新建工业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和运行。鼓励农村集中居住点农民自建房等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发展超低能耗建筑,推广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应用。

四是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安装应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五是重视既有建筑改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按计划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六是强化闭合管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强化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图审、施工、验收、销售、运行等环节的闭合管理,确保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到位。

七是重视运行管理。强调绿色建筑运行管理,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保障绿色建筑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

八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从产业政策、项目落地方面研究制定税费优惠、容积率奖励、财政资金、公积金贷款、绿色金融等激励政策,引导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附件:《黄山市发展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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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发展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居环境,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和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活动包括民用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过程,以及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建筑的建设、运行、改造的全寿命期内,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建设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境宜居的高品质建筑。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县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二)组织编制绿色建筑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三)指导、协调区县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对民用建筑建设、运行、改造等过程以及工业建筑建设过程中的绿色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保障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保障机制建设,完善组织架构,制定考核和激励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健全市场机制,推进绿色建筑产业健康发展,并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长三角区域合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相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绿色建筑沟通协调机制,促进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协同联动,探索区域联合技术攻关,合力开展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绿色建筑产业一体化发展。

 

第二章  一般管理规定

第七条 【绿色民用建筑要求】

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筑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我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和运行。以下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一)单体建筑: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二)建筑群: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办公、学校、医院、商业建筑等。

达到二星级规模要求的标志性建筑和重点项目应当按照三星级设计建造。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或建筑群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设计建造,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可以按照基本级设计建造。

第八条 【绿色工业建筑要求】

新建工业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和运行,执行《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鼓励农村集中居住点农民自建房等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发展超低能耗建筑,推广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应用。

第九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鼓励一星级以上建设项目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的公共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预评价(设计评价),工程竣工6个月后1年内进行评价(性能评价),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时应查验预评价情况。取得预评价和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金融机构优先予以贷款支持。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同级财政予以5-8元/平方米的资金奖补。

第十条 【装配式建造要求】

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并将装配式建造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具体实施范围及预制率、装配率指标要求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培育引进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推进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设,促进全产业链协同发展,对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和建筑产业化基地,由同级财政予以7-10元/平方米和50-100万元的资金奖补。

第十一条 【全装修要求】

推行建筑全装修交付。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菜单式等全装修方式,新建商品住宅(三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除外)及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实行全装修交付。全装修使用的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建设单位承担全装修住宅建设工程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信息模型要求】

推行建筑信息模型技术(BIM)应用。鼓励建设工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及二星级以上公共建筑应当在设计、施工阶段应用BIM技术,并加强BIM技术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融合应用,鼓励建设单位建立基于BIM的运营管理平台,在运营阶段应用BIM技术。

第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利用】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安装应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或光伏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利用不少于1种的可再生能源。新建公共建筑和各类厂房应充分利用屋顶实施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应用。

对未按规定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设计的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因安全、光照或其他因素限制,不适宜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依据。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采取设计变更等方式取消或变相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确需变更的,须经施工图设计、图审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太阳能光热、光伏、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设施的深化设计,须经施工图设计单位审查确认。

第十四条【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新建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安装能耗监测数据采集系统,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既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安装与市级建筑能耗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能耗监测装置。

市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市级建筑能耗监管平台的运行维护等经费。

第十五条 【绿色建材与绿色技术应用】

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证的建筑材料和产品。绿色建筑项目应当使用绿色建材和设备,鼓励使用可再生、可循环的建筑材料。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高强钢筋、高性能节能门窗、住宅产业化成套部品部件及技术、高性能混凝土、保温装饰一体化产品等。

新建建筑应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应用外遮阳、自然通风、自然采光、余热利用、雨(中)水利用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利用等适用技术。

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建筑工程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建筑中使用。

第十六条 【既有建筑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按计划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维修、用能系统更新,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既有建筑在节能改造时,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应同步设计、安装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八条 【项目规划与土地出让】

县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体现绿色建筑发展要求。新建建筑群及建筑的总体规划应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

在土地供应和规划阶段,可行性研究、控规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发展改革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询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建造、全装修、BIM技术应用、可再生能源应用、超低能耗建筑等绿色建筑要求的意见,并将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核定规划条件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应当注明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要求】

绿色建筑项目管理应贯穿项目的全寿命期,包括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和拆除等阶段。我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DB34/T375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设计、技术和产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求】

建设单位在建筑项目立项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要求,并落实建设经费;按绿色建筑标准委托设计与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规定;应将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及相关性能指标、技术措施在施工和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指标、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

第二十二条 【图审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技术审查要求,对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核,对达不到绿色建筑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材料时,涉及绿色建筑审查内容的景观、装修、幕墙等专项设计文件,应当同时提交审查。经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审查,但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建筑节能性能。

第二十三条 【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图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按标准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绿色建筑相关设计。应在施工现场公示绿色建筑标准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并对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和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绿色工地”施工要求,及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具体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理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方案中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编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监理方案,组织实施,并加强施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测要求】

受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相关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前,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进行专项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应当纳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备案时予以确认。

全装修住宅工程实施分户验收制度,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完成能耗监测装置安装,并与市级建筑能耗监管平台联网对接。

第二十七条【住宅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建筑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以下绿色建筑内容,并配合购房人做好相关指标查验:   

(一)绿色建筑星级、关键技术指标和维护要求;(二)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或预制率、维护要求;(三)全装修住宅采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型号;(四)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相关设施设备的品牌、型号、使用方法和维护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里应当包括绿色建筑设备材料的保修责任和保修期限。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交付要求】

建设单位将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建筑物交付给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时,应保证绿色建筑相关设备设施可正常使用,交付资料中应包含绿色建筑相关设备设施、材料产品的技术文件和厂家信息。

第二十九条【运行责任主体】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绿色建筑技术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运维服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建筑运维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及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绿色建筑运行维护义务。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绿色建筑运行、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提供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使用要求】

对绿色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绿色建筑相关设备设施。

第三十二条【能耗管理】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将能耗监测数据稳定连续实时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做好建筑能耗监管平台的运行维护,开展能耗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和节能管理。组织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能耗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异常情况、节能管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室内空气质量复验】

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设施、医疗机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在重新装修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应当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复验,并将检测结果在建筑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

第六章  激励和约束

第三十四条【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建造、运营全过程监督管理,将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资金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绿色建筑发展实际,统筹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工作: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改造等项目示范和区域示范;(四)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五)绿色建筑发展宣传。

第三十六条【政策扶持】

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二)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三)新建建筑实施屋顶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四)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百分之三的,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计算;(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标准等级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法律约束】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徽省民用建筑管理办法》《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信用体系】

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处罚情况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不适用说明】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印发黄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秘[2011]66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秘[2011]66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办秘[2016]62号)不再施行。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2-05-16 16:55

2022年4月15日,我机关就《黄山市发展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通过网站、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机关共收到意见建议0条。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