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时间:[ 2019-06-18 10:53 ] 至 [ 2019-07-19 10:53 ] 状态:已结束 信息来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了《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7月19日前反馈。邮编:245000,地址:屯溪区黄山东路93号,收件人: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2539807。

2019年6月18日

 说明:划线加粗部分为修改部分。

原 稿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无改动

一、征收主体

本规定所称的中心城区为屯溪区、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高铁新区。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所辖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屯溪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高铁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一、征收主体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所辖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屯溪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删除第一款和第三款)

二、征收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所辖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所辖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程序

(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同时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资料;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征收范围内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材料;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三、征收程序

(一)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同时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资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征收范围内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及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二)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在 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镇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摸底、调查工作结束后,区(县)、镇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进行初审并对征收实物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5天。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再次进行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期间,同时公布区(县)、镇两级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并收集保留征收摸底等情况的照片或录像资料。

(二)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可以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在 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摸底、调查工作结束后,区、镇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进行初审并对征收实物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5天。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再次进行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期间,同时公布区、镇两级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并收集保留征收摸底等情况的照片或录像资料。

(删除“县”)

(三)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

无改动

(四)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镇)、社区(村)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四)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镇)、社区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删除“村”)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屯溪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屯溪区政府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高铁新区由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屯溪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屯溪区政府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删除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高新区相关内容)

(六)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或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2.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3.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征收期限;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7.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或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2.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3.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征收期限;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7.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删除“县”)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规划、公安、建设、国土、工商、房地产交易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和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八)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据实认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及剩余年限予以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屋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据实认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及剩余年限予以补偿。

(九)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名录内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公开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县)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代表等人参与监督。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九)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被征收人应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名录内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公开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代表等人参与监督。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四、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已确定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房屋征收部门还须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及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无改动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规定提供安置房,并支付搬迁补助费。安置房为非现房的须安排周转房屋或按规定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及二次搬迁补助费。

无改动

(三)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属同一地段的,严格贯彻“征一安一,在相近户型内安置”原则。被征收房屋是公寓楼的,实行征一安一;被征收房屋是独门独院的,可以选择一套以上安置房,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住宅房屋从一级地段安置到其它级地段的,每降一个地段类别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5%返还产权调换面积,最高增加面积不得超过30%,调换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住宅地段等级划分参照市政府最新发布的《黄山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范围表》。

无改动

(四)城市重点规划区内村改居,被征收人每户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在240㎡(含240㎡)以内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在已有房型内)不得多于2套,且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每户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40㎡的,超过部分不予产权调换,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产权人在同一征收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其合法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无改动

(五)由于安置房套型因素,允许适量扩大原面积,对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5㎡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算,超过5㎡以上的(每户仅限一套安置房),允许按市场优惠价购买,但每户总扩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

无改动

(六)被征收住宅为平房和多层楼房的, 安置在高层楼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返还产权调换面积,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无改动

(七)经认定合法的附属房屋,包括储物间、简易房(棚)、牛棚、猪舍、门斗、围墙、室外厕所等均不作产权调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无改动

(八)对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中未登记房屋用途或原登记为住宅房屋,但实际用途为营业且未到规划、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原则界定营业性质、面积(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高铁新区除外),并给予适当补偿:

2004年3月29日《黄山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累计营业2周年以上(含2周年),且征收时仍在营业,工商、税务登记证齐全,营业执照登记地点、实际营业地点、被征收房屋地点相一致,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规划部门及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现场查勘后确认实际营业面积,按经营性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该实际营业面积部分按商业用房标准补偿搬迁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

2004年3月29日《黄山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实施前累计营业时间不满2周年的不增加补偿。

(八)对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中未登记房屋用途或原登记为住宅房屋,但实际用途为营业且未到自然资源和规划、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原则界定营业性质、面积,并给予适当补偿: (删除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高铁新区)

2004年3月29日《黄山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累计营业2周年以上(含2周年),且征收时仍在营业,工商、税务登记证齐全,营业执照登记地点、实际营业地点、被征收房屋地点相一致,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现场查勘后确认实际营业面积,按经营性用房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该实际营业面积部分按商业用房标准补偿搬迁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

2004年3月29日《黄山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实施前累计营业时间不满2周年的不增加补偿。

(九)安置房应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产权清晰,由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配套设施齐全。水、电、电信、闭路电视的配套设施费由征收人承担。对于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房子,被征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的设计变更、面积差异等问题,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88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安置房应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产权清晰,由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配套设施齐全。水、电等配套设施费由征收人承担。对于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房子,被征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的设计变更、面积差异等问题,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88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征收有租赁(借用)关系的房屋,不考虑对使用人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借用)关系。

无改动

(十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权证一并交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十一)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权证一并交回,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经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补助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提存公证。

(十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经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补助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提存公证。

五、奖励政策

(一)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按期签约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元/㎡奖励,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的,给予按期搬迁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给予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每户最高为20000元。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无改动

(二)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被征收房屋为独门独院的,被征收人选择公寓楼产权调换方式,每户按合法正房面积给予80元/㎡奖励,低于8000元的按8000元奖励,每户最高限额为16000元。

无改动

六、特困户保障措施

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享受以下保障:

(一)符合廉租房条件的优先选择廉租房。

六、特困户保障措施

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享受以下保障:

(一)符合公租房条件的优先选择公租房。

(二)被征收人拥有房屋合法产权,在本地区内无其它处住房,且属生活特殊困难户的,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4㎡(含54㎡),且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征收人应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4㎡的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在该面积标准内,被征收人不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规定计算差价。

(二)被征收人拥有房屋合法产权,在本地区内无其它处住房,且属生活特殊困难户的,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4㎡(含54㎡),征收人应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4㎡的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在该面积标准内,被征收人不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规定计算差价。

(删除“且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标准提高20%计发。

无改动

七、黄山经济开发区、黄山高铁新区所辖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可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整条删除)

八、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不具有溯及力,2012年4月1日前已实施征收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省级政府机关有关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公布实施后,将视情况对本规定予以修订。

七、本规定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定不具有溯及力,201  年  月  日前已实施征收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省级政府机关有关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公布实施后,将视情况对本规定予以修订。

附件:1.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2.被征收住宅产权调换成新标准

3.被征收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换算表

4.房屋结构等级标准

附件1

(一)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为补助对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原稿为: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4元/m2一次性计算。有重机械或固定设备搬迁的,经评估按协商价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两种不同的补偿方式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用于调换的合法面积计算。(原稿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其标准为:

区    位

一级地段

二级地段

三级地段

备 注

补偿金额

(元/平方米·月)

10.00

9.00

8.00

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

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征收人应当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到安置后的4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安置房为多层的,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的,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征收人应按期交房,如提前交房,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征收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过渡期限提供安置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6个月的增加50%,逾期超过6个月至12个月的(含12个月)增加100%,逾期12个月以上的增加150%。

附件2

(二)被征收住宅产权调换成新标准

建筑年代(以房屋竣工时间为准)

10年以内

(含10年)

11-15年

16-20年

21年以上

成新系数

1.0

0.9

0.8

0.7

附件3

(三)被征收住宅产权调换差价换算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砖 混

钢 混

钢  混

十成

0

0

九成

20

50

八成

40

70

七成

60

90

砖 混

一 等

十成

0

60

九成

40

80

八成

60

100

七成

80

120

二 等

十成

40

100

九成

80

120

八成

100

140

七成

120

160

砖 木

一 等

十成

20

70

九成

60

110

八成

80

130

七成

100

150

二 等

十成

40

90

九成

80

130

八成

100

150

七成

120

170

三 等

十成

60

110

九成

100

150

八成

120

170

七成

140

190

附件4

(四)房屋结构等级标准

类    别

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

结构

等级

框架结构,层高3米,全部或绝大部分为整体钢筋砼承重,桩基础,梁、柱、楼板、屋面均为钢筋砼,砼墙或标准一砖墙充填。包括框架、混合框架、剪力墙、框剪等结构,水、电、橱、卫设施设备齐全,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层高3米,桩承台或钢筋砼满堂基础,标准一砖或一砖以上的墙及钢筋砼梁、柱承重,现浇钢筋砼楼地面,或有钢筋砼楼板隔热通风层的较好平屋面,外墙角高级涂料或面砖,水、电、橱、卫设施齐全,且-次性设计施工。

钢筋砼带形基础、标准一砖及钢筋砼梁、柱承重,现浇砼楼地面钢筋砼带形基础,标准一砖及部分钢筋砼梁、柱承重,钢筋砼屋面或较好的平瓦、小青瓦屋面,现浇钢筋砼楼地面,外墙粉刷较好,铝合金塑钢窗,水电卫齐全。

钢筋砼带形基础,木料上等、用料粗大的木屋架、木梁、木搁栅,正规砖墙(柱)、木搁栅承重,平(错)口屋面板有油毡的平瓦屋面,较好的西式木楼梯,水电卫齐全。

砖石基础地圈梁,木料上等、用料粗大的木屋架、木梁、木搁栅,正规砖墙(柱)、木搁栅承重,平(错)口屋面板有油毡的平瓦屋面,较好的西式木楼梯,有水电设施。

砖石基础,木料中等,用料一般的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梁、木搁栅,标准砖或土青砖承重,带有屋面板的平瓦或小青瓦屋面,板条墙(木板壁)及半砖墙装隔。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19-06-29 10:53

 

2019618日,我单位就《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展了意见征集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共征集到网民意见0条,通过其他途径(报刊、信件、电话等)征集0条,采纳0条,不采纳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