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及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已经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或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来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定期上报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根据《黄山市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黄山市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工作考评表》(以下简称《考评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
第四条 市房管局负责制定和适时修改完善《记分标准》以及《考评表》。区县物业主管部门依据《记分标准》及《考评表》具体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 区县物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抽查、集中检查和企业自行上报等方式,依据《记分标准》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记分,每季度将记分结果上报市房管局,并在各地相关网站进行公布。
第六条 记分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最高分值为0分,记分采取扣分方式,记分周期届满,重新记分。该周期积分作为本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条 区县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积分,分别作出以下评定和处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扣分,责令限期整改;
(二)积分达到-3分以上时,年度考核方可评定为良好以上等次;
(三)积分达到-6分及以下分值时,对其提出警示,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以下等次;
(四)积分达到-9分及以下分值时,该企业一年内不得承接新物业项目,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五)积分达到-12分时,取消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第八条 结合动态监管积分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按照《考评表》计分制进行,分五个等级评定。即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70分——80分(不含80分)为合格;60分——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多个项目,则每个项目评定分值汇总后取平均值作为最终评定分值。
第九条 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年度考核时,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申报表,专业岗位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及社保局出具的在职人员参保证明。若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新增专业岗位消防、电梯、监控、工程及技术管理人员需提供职业岗位证书或职称证书(核原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和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工作考评表;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工作的评定;
(四)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以及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公示公开、收支账目是否定期公示等出具年度书面评定材料。无业主委员会的应由物业项目单位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评定材料;
(五)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核原件);
(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收费项目的服务价格登记证复印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的,需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八)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原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九)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十)小区开展文明创建、文化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等文字材料及图片。
对于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当年不能出具上述所需材料的应出具相关说明。
第十条 年度考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升级条件之一:
(一)暂定三级期满转三级的,记分时间满一年且年度考核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三级升二级的,记分时间满2年,且连续两年考核为良好以上(含良好);
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2年内无物业服务项目的,须重新核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一)年度考核时,不符合资质条件的;
(二)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限制承接新物业项目期限内,承接新的物业项目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按期换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
(五)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
(六)经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
(七)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项目的。
上述处理措施中,对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企业禁止在下一年度内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对于在本市承接物业项目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由市房管局将其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给核发资质证书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该物业服务企业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限制该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物业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