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建筑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黄山市建筑市场“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以及《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红黑名单”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信用黄山网站向社会公布以遵纪守法和诚信经营状况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名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建筑市场“红黑名单”。
第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工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在奖励和表彰决定正式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列入“红名单”。
第六条 列入“红名单”的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从“红名单”中撤除。
第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执业行为不规范,经我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及我市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给予记录不良行为信息,两年内被记录三次或以上不良行为信息的,列入“黑名单”。
第八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中,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支付,经有关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偿还拖欠的;
(三)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的;
(四)侵害群众利益,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执法建议书、整改通知单、处罚决定书等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行贿犯罪的。
第九条 “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和对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相关材料的收集工作。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务会讨论审定,通过后列入“黑名单”。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信用黄山网站对外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信息调整。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或从业人员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且在列入“黑名单”后6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原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市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申报、保证金收取、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市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二条 市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红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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