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485759890/201705-0003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其他
成文日期: 2016-07-01 发布日期: 2016-07-01
发文字号: 性: 失效
标  题: 黄山市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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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并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制度,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由该企业承接物业项目且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缴存履约保证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缴存的,用以保证物业服务企业信守合同、诚信经营,以及非正常退出项目后过渡期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各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建立保证金制度。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应当在招标文件或物业服务合同中按0.5/平方米的标准,明确中标人缴存保证金的要求,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缴存和退还方式;

(二)保证金缴存数额和期限;

(三)保证金缴存、退还及相关费用等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

(四)逾期缴存或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在办理中标备案前由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缴存;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缴存。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保证金按照《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不足部分由中标人缴存。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退还保证金,待完善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认定后办理:

(一)合同未到期;

(二)合同约定责任期内,未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养维修之责,造成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不移交或少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

(四)不移交相关资料或资料缺失的(以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章的资料清单为准);

(五)合同终止时,未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撤出的。

第八条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和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群体事件或应承担巨额赔偿的,因合同期内管理不善而撤出的,以及虽然服务合同到期但因物业服务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遗留问题未作善后处理而撤出的,保证金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予以扣除,扣除的保证金用于小区的善后事宜或赔偿相应损失,如扣除的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相应损失的,由原物业服务企业补足。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正常终止后30日内,双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保证金退还:

(一)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二)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如无异议,应当在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由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保证金退还以及产生的费用有争议,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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